|
從法律觀點看父母職責 | 父母效能檢核表 |
父母的法律責任:法律明文規範父母的權利義務。當父母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失職時,不但會被剝奪親權,嚴重的話還要負刑事責任。 |
|
|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 |
|
本法律主要在規範少年保護事件與刑事案件之處理。與家長責任或親職教育有關的條文有:
- 少年法庭於必要時可將涉案少年責付給家長。(第二十六條)
- 少年法庭對不付審理之情節輕微案件,應諭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通常是家長)對少年嚴加管教。(第二十九條)
- 少年需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時,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應付連帶支付之責任。(第二十九條)
-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可以出庭陳述意見。(第三十六條)
-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第八十四條)
|
|
|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
本法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施行。合併現行「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並強化對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長責任或親職教育有關的條文有:
-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第三條)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下列行為:(第二十六條)
吸菸、飲酒、嚼檳榔。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五十五條)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第二十八條)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五十六條)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少年於不當場所從事侍應,或從事足以危害或影響身心發展之行為。(第二十九條)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第五十七條)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第三十二條)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第六十條)
- 父母不得虐待、惡意遺棄、押賣、強迫或引誘少年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以及其它濫用親職行為,否則主管機關得辦理其子女的寄養或收容教養,並向父母收費。(第三十六條)
- 父母有嚴重不當行為時,相關單位或人員可以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第四十八條)
-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對兒童有不當行為,情節嚴重,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內之親職教育輔導。
- 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第六十五條)
|
|
|
三、民法規定 |
|
-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未成年人係指未滿二十歲之子女而言。(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 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第一千零九十條)
-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未成年子女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時,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八十七條)
|
|
|
四、其他法律責任 |
|
無照駕駛的少年,若其父母提供機車或汽車給其駕駛,少年因心智及駕駛技術未臻純熟,過失肇事致人傷亡,父母應負過失致人於死、傷之刑事責任,並依前述與少年連帶付民事賠償責任。 |
|
|
五、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 |
|
除上述正式法律規定外,行政院曾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六日核定修正「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其中第二大項即規定要強化親職教育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