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徬徨的少年情侶
情節:
「哇……!太陽這麼大了。」灑滿一地映入眼簾的陽光刺得阿明睜不開眼,起床後瞄了一下時鐘,順便搖醒身旁的女友小如。
算算日子,已經第二個禮拜了,帶著小如離家在外遊盪,幸好有雄哥供吃供住,偶爾跟著雄哥討債,在旁么喝助勢,還蠻威風的,不必三不五時就被老師及爸媽訓斥,日子過得倒是愜意。
昨晚沿街派發色情小廣告,在「GOGO撞球場」外邊碰到小如同校隔壁班的阿忠,混得好像挺有那麼一回事的。
「聽說那間場子是他在圍事處理的……」,阿明滿臉欽羡地對小如說,小如沒搭腔,臉上有些許的憂愁。
「怎麼了?發生了什麼事?」,阿明問道。
「姊姊傳簡訊給我,叫我趕快回家,說爸媽擔心死了,已經向警局報失蹤人口了,學校也報了中輟」,小如幽幽淡淡地說。
「喔!」阿明愣了一下,殷切地望著小如,並問道:「那妳打算怎麼辦?」
「我……我也不知道?」小如迷惘的眼神,含糊的聲調,無助地回應著阿明。
…………
一個月後,警察找到了阿明與小如,雙雙因未滿18歲,被移送到了少年法庭處理。
後記:
阿明涉嫌觸犯多項刑罰法律;小如因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分別經少年調查官調查阿明、小如各人的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教育程度後,分別建議少年法庭裁定保護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227條第1項(對幼年男女性交罪)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7條第3項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0條第1項(和誘未成年男女罪)
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參加不良組織者……。
保護處分:
-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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