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如何獲知志工招募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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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招募志工時將公告「志願服務計劃」及「招募簡章」於嘉義地方法院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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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志工的主要服務對象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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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服務對象為受保護處分之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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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工的種類及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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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團體保護志工︰
(1)辦理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及就養等相關各項業務。
(2)辦理一般性行政業務。
(3)其他交辦業務
★個人、團體輔導志工︰
(1)輔導受保護處分少年。
(2)實施心理測驗及解釋工作。
(3)辦理團體輔導。
(4)辦理親職教育輔導。
(5)辦理少年志工訓練講習事宜。
(6)其他交辦業務。
★督導志工︰
(1)指導個人輔導志工擬定輔導計劃。
(2)提供個人輔導志工專業諮詢及必要協助。
(3)定期與個人輔導志工進行督導會談。
(4)辦理個人輔導志工考核事宜。
(5)其他交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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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個人保護志工」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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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年滿二十歲
2.品行端正
3.對助人工作富有熱忱
4.完成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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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個人輔導志工」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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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資格之一並完成教育訓練者︰
積極條件︰
- 曾任少年法院(庭)庭長或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一年以上者。
- 曾任個人輔導志工、團體輔導志工之輔導工作人員一年以上者。
- 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講授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課程,或從事相關實務工作一年以上者。
- 具有教師、社會工作師、心理師資格,並實際從事實務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科系畢業者。
- 曾修習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科目在二十學分以上者;參加相關專業講習每十五小時得折底一學分。
消極條件︰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但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 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 其他有具體事實,經認為不適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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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督導志工」所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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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完成教育訓練者︰
- 曾任少年法院(庭)庭長或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五年以上者。
- 曾任個人輔導志工、團體輔導志工支輔導工作人員五年以上者。
- 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講授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課程五年以上,並從事相關食物工作五年以上者。
- 具有教師、社會工作師、心理師資格,並實際從事食物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
- 以上皆須完成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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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保護志工服務時間及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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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次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午二個時段計算,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如有需要得調整之,但每一時段均應服勤滿3小時。其他時間如有業務需要,得彈性協調。
- 服務地點:本院觀護人室或其他指定之處所。§ 個人輔導志工服務時間及地點?
- 每次服務時間:由本院指定或自行排定之時間。
- 服務地點:視個案需要之適當處所。
- 應接受本院規定之案件量,並以個案之最大利益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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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工培訓方式及流程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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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並經書面資格審核合格者通知參加「教育訓練」課程。
(二)「教育訓練課程」分為兩階段﹕
◎第一階段「基礎教育訓練」課程︰十二小時
- 志願服務的內涵
- 志願服務倫理
- 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快樂志工就是我(二選一)
-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曾受過司法院及所屬各法院、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所舉辦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該部分訓練。
◎第二階段「特殊教育訓練」課程︰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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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 |
時數 |
個人保護志工 |
認識法院、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精神與實務
觀護制度、少年犯罪 |
3小時
3小時 |
個人輔導志工 |
認識法院、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精神與實務
觀護制度、少年犯罪
非自願性個案之輔導
家庭訪談實務、輔導紀錄之撰寫
☉實務訓練(完成前四項課程後實施,由原招募法院辦理。訓練開始錢德申請變更實習法院,但以一次為限。訓練開始後不得申請變更) |
3小時
3小時
3小時
3小時
一年 |
督導志工 |
督導志工的原則與技巧
領導的藝術 |
3小時
3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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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工任期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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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聘期兩年,期滿得續聘,由地方法院考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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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工續聘條件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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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從事個案會談、訪查個案、團體輔導或執行督導等工作情形。
(二) 個案研討會出席情形。
(三) 在職訓練參予情形。
(四) 服務績效之考核。
(五) 工作態度、期待及個人特質與留任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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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受訓完成可以在幾個法院擔任志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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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輔導志工及督導志工以同時受聘二所法院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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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是否有辦理在職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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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在職訓練每年不得低於六小時。地方法院將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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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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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少年)法院聘請個人保護志工、個人輔導志工或督導志工,應發給聘書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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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請服務績效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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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符合下列條件,則得檢具證明申請招募法院核發「服務績效證明書」︰
1.服務年資滿一年
2.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
3.成績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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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表現優異的志工如何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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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志工表揚分為地方(少年)法院表揚與司法院表揚︰
表揚單位 |
方式 |
條件 |
地方法院 |
公開頒授獎狀 |
1.服務年資滿三年
2.服務時數滿五百小時
3.成績良好 |
司法院 |
銅牌獎
(獎牌及證書) |
1.服務年資滿三年
2.服務時數滿一千小時
3.成績良好 |
銀牌獎
(獎牌及證書) |
1.服務年資滿四年
2.服務時數滿一千二百小時
3.成績良好 |
金牌獎
(獎牌及證書) |
1.服務年資滿五年
2.服務時數滿一千五百小時
3.成績良好 |
備註︰服務年資、服務時數得累計計算,終身有效,少年志工若同時受聘二法院時,其服務時數亦得合併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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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工服務時數採記標準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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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時數採計 |
備註 |
實地訪談及會談 |
應做訪視紀錄,每份紀錄以三小時計。 |
實際工作時間於三小時者,由個法院自行認定其時數。但最長不得於六小時。 |
團體輔導 |
按實際時間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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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會談會議 |
督導志工出席會議,按實際時間計算 |
被督導之少年志工參加會議之時數,不採記為其服務時數。 |
督導志工參予前項會議以外其他協助事項 |
按實際時間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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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一班性行政業務 |
依簽到簿所載時間計算 |
實際工作時間於八小時者,由個法院自行認定其時數。但最長不得於十六小時。 |
協助實施心理測驗及解釋等 |
依簽到簿所載時間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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