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都知道郵局存證信函的用途,法院公證處信函(寄信)認證業務情形相同,具有法律上效力,且可以作為訴訟證明之用,聲請手續如下: |
一、
|
首先當事人要準備好須寄出的文件,如信函、通知、催告書、具結書等,壹式三份。 |
|
(一份寄與對造人,一份存法院公證處,一份寄信人自己收存,如對造人不止一人時,按人數增加份數)。 |
二、
|
持準備好的文件,以及認證請求書壹份(可向本院嘉義簡易庭暨第二辦公大樓一樓售狀處購買)。 |
三、
|
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法定代理人(負責人)親自到場時,請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或商業登記核准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法定代理人(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
四、
|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
|
(一)
|
提出之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
|
1.
|
經公證或認證。 |
2.
|
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 |
3.
|
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
4.
|
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
5.
|
授權書附有最近申請之請求人印鑑證明書者,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
(二)
|
授權人如果是公司,得提出下列文件以代替印鑑證明: |
|
1.
|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與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的影本。 |
2.
|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六個月,除提出該副卡正本外,須再提出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 |
3.
|
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公司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公證人如對授權之真正仍有疑慮,得依公證法第101條規定予以查證,或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通知分公司負責人本人到場。 |
五、
|
信函內容,宜力求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猥褻之詞句。如有不妥或違法之處,須由寄件人加以修正方能受理。 |
六、
|
認證費用伍佰元,國內外掛號回執郵票,由請求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