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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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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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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_23 ::: 本院導覽>> 本院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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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1945~1990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的創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歷史照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的前身為臺南地方法院嘉義支部,光復初期改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嘉義分院。
此照片為本院目前僅存的歷史照片之一(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

 

  
本院在日治時期為臺南地方法院嘉義支部,台灣光復後首任院長林玉秋先生於民國34年12月22日來臺接收並改組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嘉義分院,當時管轄區域包括嘉義縣、雲林縣。嗣後因轄區遼闊,人口多達壹佰多萬人,故醞釀成立地方法院之議,迨至36年3月奉司法行政部令正式成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轄區仍為嘉、雲兩縣。復因雲林縣轄有二十鄉鎮,訟案日增,遂於53年7月1日成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雲林縣治為法院管轄區域。本院後於69年7月1日自司法行政部改隸司法院。
西元1990~2006年  嘉義及朴子簡易庭的成立
79年8月20日總統明令公布實施簡易程序。本院於80年7月1日在嘉義市及朴子市分別成立嘉義、朴子簡易庭,受理各該地區民、刑事簡易程序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以下為各該簡易庭受理案件及管轄區域:
嘉義簡易庭
嘉義簡易庭
  

受理嘉義市及嘉義縣大林鎮、民雄鄉、溪口鄉、新港鄉、竹崎鄉、梅山鄉、阿里山鄉、水上鄉、中埔鄉、番路鄉、大埔鄉之民、刑事簡易程序案件。
受理嘉義市警察局第一、二分局,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水上分局、竹崎分局、中埔分局轄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朴子簡易庭
朴子簡易庭
  

受理嘉義縣朴子市、六腳鄉、東石鄉、布袋鎮、義竹鄉、太保市、鹿草鄉之民、刑事簡易程序案件。
受理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布袋分局轄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西元2006年~ 諸羅建城三百年,嘉院喬遷再進前
新廈籌建與完成
遷院後之預視圖
新廈外觀
  

嘉義地方法院風氣純樸,多年來由於許多前輩的苦心經營與各同仁胼手胝足辛勤工作,已奠下穩實基礎,建立良好形象,近年來因社會變更,民、刑事糾紛明顯增加,法院負荷日益加重。本院辦公廳舍沿自日治時代老舊建築,因土地面積狹小,又無擴展空間,近年來案件倍增,人力、空間日顯侷促,為提昇同仁辦公環境,及顧及洽公民眾之需求,故於87年1月6日函請臺灣高等法院轉呈司法院協助爭取撥用臺灣嘉義監獄土地為遷建辦公新廈基地。民國93年9月1日動工興建,歷時3年完成新時代之科技綠色建築,不僅於主體結構外觀之美化、軟硬體設施、公共藝術之設置及環境之綠化等,均讓人耳目一新。本院辦公新廈於96年9月11日落成啟用,同仁當加倍奉獻,安定和諧,團結一致,以開創更好的績效。
司法之革新進步,永無止境,尤其在法院內部瑣務繁多,缺失之處,所在多有,敬請多賜指教,以為遵循努力之方針。

司法世界的綠建築 (註:以下文章為林前法官兼官長信旭,刊登於司法週刊第1398期第4版。)

  嘉義地方法院自民國(下同)96年9月啟用後,儼然成為嘉義縣市最受矚目的新地標。在車水馬龍、熙來攘往的水泥叢林生活中,乍見碧草如茵迤邐而上,與參差羅列的櫸木、樟樹、山櫻,蔚成一片綠海,倘佯藍天白雲下;還有那宛若澎湖七美海邊心型滬灣的生態水池,靜謐沁涼,有如一道洗心滌慮的冷泉,讓人頓時忘卻俗事煩瑣。

  嘉義地院連同周圍用地約達4公頃,並因符合綠化量、基地保水、日常節能及水資源等4項綠建築指標,甫於97年5月獲內政部頒發綠建築標張。茲分述如下:

(1)
在綠化量指標上:休閒區、生態水池區、人行道、廣場區、停車區或覆坡草皮、或種植樹木,種類多樣的樹木答上千株,除了多變的視覺景觀享受,更具有節能減碳之用。
(2)
在基地保水指標上:休閒區、生態水池區鋪設草坪,人行道、廣場區、停車區設置透水鋪面,地勢較低處以可以調節水量之生態池,驟雨不再因不透水鋪面而任意溢流,而是經由草溝流入生態水池,降低淹水可能。
(3)
在日常節能指標部份:建築主體採南北坐向配置,減少東西向窗戶,降低陽光東昇西曬面積;空調系統在不同季節設定不同定溫,兼顧舒適及節能;照明系統除區域引進日光、採用省電燈具,並依不同區域之照明需求提供照度。又因空調系統通常佔總用電量的八成,嘉院特就個別辦公室設計獨立控制點,避免因單一空間之使用,耗費其他未使用空間不必要之電能。而夜間至清晨之離峰時段電價較低,嘉院另對此特別加強能源管控模式,於每日清晨定時開啟抽風系統半小時,引入清涼戶外空氣,除可降低室內溫度,大幅降低日間空調運轉強度,更可節省電費撙節開支,減少用碳數量。至於地下室停車場之照明及通風系統平日備而不用,透過闢設天井方式引進陽光與空氣,日間時段縱未開啟照明設備,明亮度亦符合行車標準。
(4)
在水資源指標部份:採用省水標張設備,屋頂並設置雨水貯集槽透過雨水再利用系統作為植栽用水。

  兼具功能性、節能性的優質法院建築,不僅提供洽公民眾及同仁明亮且舒服的辦公環境空間,更拉近與市民的距離。微曦中,運動的人們在宛如蓊鬱公園的公共空間,拉開一天的序幕;而劇本內忙碌、快樂、忿恨或失意、總由夕照裡的倦鳥盡情傾吐;月光下,在此起彼落的晚蛙奏鳴曲中,淺嘗一份輕羅小扇撲流螢的閒逸。此景此情,嘉義地院跳脫了司法機關冰冷嚴肅的刻板形象,踏出了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第一步,而得以建構出溫暖人性的心靈空間。


林森先生與嘉義地方法院 (註:以下文章為林前法官兼官長信旭,刊登於司法週刊第1395期第3版。)

  嘉義地方法院自95年即已開始進行院藏日治史料的整理工作,在同仁日以繼晷翻閱檔案摘要文件內容之時,除對檔案文字書寫之優美深為驚嘆外,也試圖在其中找到已故國民政府主席林森於該院任職的史料,以見證林森先生與嘉義地院曾有的一段淵源。

  已故國民政府主席林森,字子超,晚年自號青芝老人,先生曾在培元和英華兩所教會學校,接受正規教育,學習成績良好,特別是英文。西元1884年,正值法軍侵台,台灣知府在福州省垣招考10名洋務通譯,先生應考名列榜首,任職台北電報局,期間曾歸里讀定鶴齡英華書院學業。

  1895年台灣因馬關條約,割讓予日本,先生返回褔州,後於1898年冬,因地方官以其為亂黨,急於追捕, 幸先生事先聞風,而走避來台,寄居於台北大稻埕張少湘開設的留芳照相館,因先生廣招革命志士,傳播革命種籽,為避日警偵查,不得不謀一職以資掩護,剛好日本法事部招募通譯,先生因通曉華語及台灣話,正契所需,便於1899年來到嘉義,充任台南地方法院嘉義支部(即嘉義地方法院前身)通譯,而與嘉義地方法院結下一段因緣,在法院擔任通譯期間,先生經常看見被捕的抗日人士,受到日人殘酷審訊,翻譯時憑著自己自習得知之法律常識,輒為之避重就輕,希望能減輕或避免日人荼毒;對台灣人因案涉訟,則極力為他們作有力辯解。

  後來林森先生為了革命事業,在嘉義任職數月後,經由友人林志圖資助盤川,於1900年自嘉義布袋嘴(今布袋鎮)乘船離台。但其與在台友人仍有書信往返,並極力栽培友人子弟,故人情深,傳為佳話。

  嗣於民國20年,制定「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主席為中華民國元首,對內對外代表國家,可稱為當時國家政府組織之最高職位。民國21年1月1日,先生就任為國民政府主席,至32年8月1日逝世,榮膺此職前後達12年。

  先生自1900年回閩後就未有機會再來台灣,綜計先生自18歲來台,於台灣住過十幾個年頭,算與台灣有緣,先生於臥病期間,仍對台灣光復一事念念不忘, 可謂視台灣為第二故鄉。為了紀念林森先生,於民國36年冬,在嘉義市舊議會旁興建「青芝亭」,該亭曾成為嘉義著名八景之一「芝亭崇勖」,亭前立有林故主席子超先生任職紀念碑,碑陰題字: 「故主席林公子超,民國前十四年春,為革命渡臺,任臺南地方法院嘉義支部通譯。翠年春,應總理召返國。」亭上並有居正、王寵惠、謝冠生、魏道明、鄭彥棻、黃季陸等多位重要法政人士所題橫額聯匾,後因風雨剝蝕, 重修擴展為一小型公園,又名青芝園。惟青芝園現已拆除,只遺留下一碑文放置於嘉義市史蹟資料館供後人憑弔緬懷。

  青芝園不再,嘉義地院也尚未能自現存史料中尋獲林森先生相關的隻紙片語,只有嘉義地院現址的林森東路路名,持續標引著林森先生與嘉義地院曾有的緣份。

本院相關照片
本院景觀一
本院景觀二
本院景觀三
本院景觀一 本院景觀二 本院景觀三
本院景觀四
本院景觀五
公共藝術千里眼
本院景觀四 本院景觀五 公共藝術千里眼
公共藝術順風耳
同心湖
中庭標誌
公共藝術順風耳 同心湖 中庭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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