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英文)翻譯為英文(中文)之英文(中文)譯本認證
|
|
一、
|
一份英文或中文譯本在上,與一份中文或英文原文(影本)在下,裝釘成完整的一份,並多備一份供法院存檔 。 |
二、
|
壹種內容填寫一張認證請求書(可向本院嘉義簡易庭暨公證大樓一樓售狀處購買)。例如:欲辦甲、乙二人之出生證明書英譯本,即填寫二張認證請求書。 |
三、
|
翻譯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親自到場辦理。 |
四、 |
於境內作成的中、英文原文文件,須予以查證確認文件是否屬實。若由外國駐華使館或授權代表機構驗證或證明之文書,請先向外交部聲請複驗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之簽字鈐印。 |
|
於境外作成的中、英文原文文件,須先經過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或證明。 |
五、
|
如經審核譯文有誤,翻譯人須更正後重新審核,如經公證人審核譯文無誤並查證無訛後,翻譯人即可領件。 |
六、
|
認證費用:新台幣柒佰伍拾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