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借用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借用人期滿交還房屋,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
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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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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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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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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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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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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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明貸與人、借用人雙方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址(請按身分證上之資料填寫)。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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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借用契約,請求公證」。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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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寫明「借用人於約定借用期間屆滿不交還借用房屋者,應逕受強制執行」。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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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及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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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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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貸與人並應攜帶房屋所有權狀正影本(或建物謄本)及載有房屋課稅現值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正影本。借用人如係公司法人請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或抄錄本),負責人身分證及公司大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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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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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授權他人代理,但要提出載明授權事項之授權書及印鑑證明書正本交本院存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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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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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另須二位見證人(攜帶國民身份證、印章)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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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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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借用契約,請求人如有自備請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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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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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公證費係以房屋課稅現值再按公證法第五章相關規定(詳如附件)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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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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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備事項依最新相關法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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