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What is 保護 |
•什麼是保護令 |
一、保護令種類 |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保護令種類): |
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 |
其中暫時保護令依照緊急程度分為緊急暫時保護令及一般暫時保護令。 |
以下針對三種保護令列表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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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緊急保護令 |
一般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
聲請人 |
檢察官、警察機關、社工員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社工員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社工員 |
聲請時間及方式 |
24小時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真提出申請 |
在法院上班時間,以書面文件提出申請 |
在法院上班時間,以書面文件提出申請 |
有效期間 |
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終止 |
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終止 |
有效期間為一年以內,由法院酌定,期滿後,可延長一次 |
失效日期 |
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 |
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 |
保護令時期屆滿或屆滿前法院裁判該保護令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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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護令的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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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或前配偶 |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同居者即為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即屬此類) |
3.現有或曾為直系親屬或直系姻親。 |
4.現有或曾為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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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護令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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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令:禁止加害人再度施暴。 |
2.禁止接觸令:禁止加害人打電話、寫信,或其他騷擾行為。 |
3.遷出令:命令加害人搬出住所。 |
4.遠離令:命令加害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 |
5.暫時使用權:命令加害人交出生活、工作及教育上的必須用品。 |
6.暫時監護令:暫時指定子女監護權。 |
7.暫時探視令:規定加害人探視子女的方式或禁止探視。 |
8.給付令:命令加害人負擔房屋租金、子女扶養費、醫療費、輔導費、律師費等費用。 |
9.防治令:命令加害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
10.其他保護令:其他必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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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護令之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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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保護令: |
一年以內,自核發時起一年內有效, |
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
2.暫時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並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
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