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之主事務所變更登記 |
一、聲請書: |
1.聲請人先向地方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至網路上列印,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例如原主事務所為嘉義市0000000000變更為嘉義市0000000000。
2.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或董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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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送之文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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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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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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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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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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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所有權狀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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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用或借用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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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租人或出借人所有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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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章程如有記載主事務所地址者應併同辦理變更。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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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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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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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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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送件流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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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聲請書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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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變更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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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書記官)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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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登記處主任)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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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公告(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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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法人登記證書(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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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設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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