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之財產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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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書: |
聲請人先向地方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至網路上列印,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
2.聲請人由董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財產總額減少時,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具名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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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送之文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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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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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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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 (會議紀錄須有財產變更金額之記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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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 (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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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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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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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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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送件流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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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聲請書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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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變更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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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書記官)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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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登記處主任)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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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公告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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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法人登記證書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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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設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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