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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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書: |
聲請人先向地方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至網路上列印,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 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董事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
- 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並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貴院00年度司法字第000號民事裁定確定准予補充變更。(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請參閱相關法條)
- 聲請變更登記之聲請人應由現任半數以上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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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送之文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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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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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驗印正本各一份。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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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 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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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章程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情形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者,應先具狀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變更後,再檢同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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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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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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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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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送件流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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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聲請書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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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變更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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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書記官)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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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登記處主任)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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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公告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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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法人登記證書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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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設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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