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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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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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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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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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一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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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紀錄後(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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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會議紀錄(互選產生常務理事、理事長、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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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若於會員大會後同日召開理監事會議,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2條第2、3項規定,請提出:當屆當選之全體理監事同意同日召開理監事會議之證明文件。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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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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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願任同意書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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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印信(圖記,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及理、監事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及簽名式或印鑑章與聲請書等文件所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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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所加蓋之印章應相同。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一印章或簽名式為準】。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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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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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清冊一份及其財產證明文件。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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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名冊。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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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1)法人所有權狀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2)租用或借用證明文件。(3)出租人或出借人所有證明文件(如: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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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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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新台幣一仟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第4項至第12項加蓋法人印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