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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_23 ::: 業務簡介>> 法人登記>> 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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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之設立登記
一、聲請書:
聲請人先向地方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一份或至網路上列印,逐欄詳細填寫(各欄填寫說明詳附註),由聲請人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1.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2.
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3.
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4.
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一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5.
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紀錄後(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6.
理、監事會議紀錄(互選產生常務理事、理事長、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註:若於會員大會後同日召開理監事會議,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2條第2、3項規定,請提出:當屆當選之全體理監事同意同日召開理監事會議之證明文件。
7.
理、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8.
理、監事願任同意書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9.
法人印信(圖記,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及理、監事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及簽名式或印鑑章與聲請書等文件所簽名
 
或所加蓋之印章應相同。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一印章或簽名式為準】。
10.
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11.
財產清冊一份及其財產證明文件。
12.
會員名冊。
13.
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1)法人所有權狀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2)租用或借用證明文件。(3)出租人或出借人所有證明文件(如: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14.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5.
聲請費新台幣一仟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第4項至第12項加蓋法人印信)
 
三、送件流程
1.
填寫聲請書
2.
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設立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3.
審查 (書記官)
4.
審核 (登記處主任)
5.
交付公告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6.
交付法人登記證書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7.
完成設立登記

 
版權宣告 / 隱私權保護 / 網站安全政策 最新更新日期:20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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