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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_23 ::: 業務簡介>> 法人登記>> 理、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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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之(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
一、聲請書:
聲請人先向地方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至網路上列印,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 第0屆理、監事000因.....辭任,繼任理、監事000變更登記。
  • 繼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之理、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
章程一份。
3.
會議紀錄一份 (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4.
理、監事名冊一份 (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
5.
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 (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並應加蓋法人印信) 。
6.
辭任理、監事之辭任書。
7.
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二份 (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
8.
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
9.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0.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11.
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第2.至4.項加蓋法人印信)
 
三、送件流程
1.
填寫聲請書
2.
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變更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3.
審查 (書記官)
4.
審核 (登記處主任)
5.
交付公告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6.
交付法人登記證書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7.
完成變更登記

 
版權宣告 / 隱私權保護 / 網站安全政策 最新更新日期:20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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