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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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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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一份。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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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一份 (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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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名冊一份 (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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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 (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並應加蓋法人印信)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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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任理、監事之辭任書。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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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二份 (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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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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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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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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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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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至4.項加蓋法人印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