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之補發法人登記證書 |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訴訟狀一份,並說明補發之原因。聲請補發之聲請人應由理事長簽名或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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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送之文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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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具二人證明登記証書毀損、遺失或被竊屬實之証明書,並附証明人之身分証影本各一份。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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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聲明作廢之報紙正本。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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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新台幣二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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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送件流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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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先向地方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訴訟狀一份,並說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應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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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聲請書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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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補發法人登記證書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2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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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書記官)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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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登記處主任)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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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法人登記證書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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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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