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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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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_23 ::: 業務簡介>> 法人登記>> 清算終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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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之補發法人登記證書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訴訟狀一份,並說明補發之原因。聲請補發之聲請人應由理事長簽名或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1.
取具二人證明登記証書毀損、遺失或被竊屬實之証明書,並附証明人之身分証影本各一份。
2.
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聲明作廢之報紙正本。
3.
聲請費新台幣二百元整。
 
三、送件流程
1.
聲請人先向地方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訴訟狀一份,並說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應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
填寫聲請書
3.
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補發法人登記證書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2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4.
審查 (書記官)
5.
審核 (登記處主任)
6.
交付法人登記證書 (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7.
完成

 
版權宣告 / 隱私權保護 / 網站安全政策 最新更新日期:20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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