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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_23 ::: 業務簡介>> 法人登記>> 民法第 59、60、61、62、63、64、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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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59、60、61、62、63、64、65 條
第 59 條 (設立許可)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 60 條 (捐助章程之訂定)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第 61 條 (財團設立登記事項)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應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
   
第 62 條 (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第 63 條 (財團變更組織)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第 64 條 (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宣告)
  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第 65 條 (財團目的不達時之保護)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 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版權宣告 / 隱私權保護 / 網站安全政策 最新更新日期:20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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