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壹、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路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請逐欄詳細填寫並簽
名蓋印鑑章後並備妥應檢附文件,至本院登記處辦理。
貳、檢附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
二.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1份(夫妻如不同戶應分別提出)。
三.夫妻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1份(辦理時應提出正本供核對)。
四.夫妻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正本各1份。
五.財產清冊(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各1份:
(一)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房屋)謄本各1份。(請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如漏載或
書寫錯誤而為登記,不生登記之效力)。
(二)動產:
1.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2.汽、機車: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等。
3.股票:股票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
4.股權: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卡。
六.財產價值申報表1份:請提出財產價值證明文件(如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地價稅單或其他財產之價值證明文件等)。
參、申請費用
聲請夫妻產制契約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1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 , 000元。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有關夫妻財產制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新台幣500元。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每份徵收費用新台幣200元。
肆、陳報登記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前項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
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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