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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共同聲請,如委由代理人辦理者,應提出委任狀(如夫妻均委任代理人辦理者,應
分別委任,不得同時委任同一代理人;如夫妻僅一方無法到場辦理者,夫妻雙方不得相互委任對方為代理人,應委任第三
人為代理人),代理人並應攜帶一至六項之附具文件及夫妻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印鑑證明書正本、印鑑章、代理人本人之
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到本院登記處辦理登記手續。
2、於登記核准收到公告後,需將公告登報一日,並將報紙繳回登記處,始能核發登記謄本,若未登報,則不生對抗第三人之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