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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_23 ::: 業務簡介>> 夫妻登記>> 民法第1005、1007、1008、10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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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05、1007、1008、1031條
第 1005 條 (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07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第 1008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第 1008 -1條
前二條之規定,於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之
第 1031 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第 1031-1 條

下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版權宣告 / 隱私權保護 / 網站安全政策 最新更新日期:20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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