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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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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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及組織章程一份(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遺囑執行人定之,章程之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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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人會議紀錄一份(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會議紀錄未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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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董、監事會議紀錄一份(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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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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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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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印信(圖記,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及董、監事簽名式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章應與聲請書等文件所簽名或所加蓋之印章應相同(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一印章或簽名式為準)。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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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印信啟用備查函、印模正本或主管機關驗印之印鑑(印模)函正本,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同。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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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清冊一份。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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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如係不動產者併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並附印鑑證明),如係動產者併附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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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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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1)法人所有權狀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2)租用或借用證明文件。(3)出租人或出借人所有證明文件(如: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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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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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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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至第10.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