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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_23 ::: 業務簡介>> 法人登記>> 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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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之設立登記
一、聲請書:
聲請人先向地方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一份或至網路上列印,逐欄詳細填寫(各欄填寫說明詳附註),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1.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2.
捐助及組織章程一份(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遺囑執行人定之,章程之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3.
捐助人會議紀錄一份(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會議紀錄未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第一屆董、監事會議紀錄一份(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
董、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6.
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7.
法人印信(圖記,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及董、監事簽名式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章應與聲請書等文件所簽名或所加蓋之印章應相同(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一印章或簽名式為準)。
8.
法人印信啟用備查函、印模正本或主管機關驗印之印鑑(印模)函正本,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同。
9.
財產清冊一份。
10.
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如係不動產者併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並附印鑑證明),如係動產者併附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
11.
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12.
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1)法人所有權狀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2)租用或借用證明文件。(3)出租人或出借人所有證明文件(如: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13.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4.
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第2.至第10.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三、送件流程
1.
填寫聲請書
2.
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設立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3.
審查(書記官)
4.
審核(登記處主任)
5.
交付公告(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6.
交付法人登記證書(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7.
完成設立登記

 
版權宣告 / 隱私權保護 / 網站安全政策 最新更新日期:20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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