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關於家事事件之處理,分別散見於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等法律,且適用不同之民事訴訟程序、人事訴訟程序、調解程序、非訟事件程序。此種多元程序併行之現象,不僅導致同一相關家事事件之處理、解決耗費更多的勞力及時間,亦容易造成前、後裁判之紛歧或牴觸。為此,乃有將同一家庭所涉多數家事訴訟及非訟事件,盡可能由同一法官於同一程序予以處理之必要。
民國101年1月1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6月1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將家事事件大別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再分款細列具體之事件內容,便利民眾使用及法官運作,以提升審判效率。另創設家事調查官、社工陪同、程序監理人等制度輔助法官,並採認程序權保障、相關事件統合處理解決原則、紛爭集中審理原則、法庭不公開原則、職權探知主義、適時提出主義等程序法理,配套訂定合意及適當裁定、職權通知、醫學檢驗強制、程序參與、暫時處分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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