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保護令事件
1.什麼是家庭暴力?
指家庭成員間(最常發生在夫妻之間或父母和子女之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例如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
2.誰是家庭成員?
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1)現在或曾經有婚姻關係的夫妻、前夫及前妻。
(2)現在或曾經有事實上夫妻關係者。
(3)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4)現在或曾經有直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媳婦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離婚媳婦和前公婆、離婚女婿和前岳父母。
(5)有四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兄弟姊妺、伯叔姪、外甥舅等。
(6)現在或曾經有四親等內旁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叔嫂、伯嬸等。
(7)現在或曾經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的人,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丈夫和姨太太、大太太和姨太太。
3.民事保護令制度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的命令。可以分為民事通常保護令、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及民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三種。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保護令的裁定上記載相對人(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他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安全。
民事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由警察負責執行(但關於金錢給付的民事保護令,被害人要自己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加害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護令就主張無效。相對人(加害人)必須遵守民事保護令規定的事項,如果違反保護令,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4.如何聲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保護令分為民事通常保護令、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及民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得聲請之人、聲請之時間及方式、有效期間及失效日期,茲列表如下: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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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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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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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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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
檢察官、警察機關、社工員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社工員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社工員 |
聲請時間及方式 |
24小時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真提出申請 |
在法院上班時間,以書面文件提出申請 |
在法院上班時間,以書面文件提出申請 |
有效期間 |
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終止 |
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終止 |
有效期間為一年以內,由法院酌定,期滿後,可延長一次 |
失效日期 |
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 |
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 |
保護令時期屆滿或屆滿前法院裁判該保護令失效。 |
5.保護令聲請狀
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警察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各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本院家暴事件服務處皆可提供保護令聲請狀使用,也可至司法院網頁「訴訟協助/代撰書狀範例」(http://www.judicial.gov.tw)有提供聲請書狀格式,方便您選擇下載使用。
6.民事保護令之內容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法院可以依聲請或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的民事通常保護令;但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民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核發範圍,限於第1款至第6款及第12款:
(1)禁止相對人(加害人)對被害人或他的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相對人(加害人)直接或間接對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不是必要的聯絡行為。
(3)命令相對人(加害人)遷出被害人的住居所,必要時還可以禁止相對人(加害人)就不動產為處分行為(例如出賣、出租)或為其他假處分(例如禁止被害人居住等)的行為。
(4)命令相對人(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例如要求相對人要離開被害人住居所或工作場所50公尺)。
(5)定汽車、機車以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的使用權,必要時可以命令相對人(加害人)把它交出來給被害人。
(6)決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的內容及方法,必要時可以命令將未成年子女交出來給擔任監護的一方。
(7)決定相對人(加害人)探視或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必要時可以禁止會面交往。
(8)命令相對人(加害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的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9)命令相對人(加害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的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命令相對人(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11)命令相對人(加害人)負擔相當的律師費用。
(12)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的必要命令。
7.聲請民事保護令是否要開庭
(1)民事通常保護令:法院通常要開庭審理後才核發。
(2)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如果聲請人能夠釋明有正當、合理的理由,讓法院相信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害人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或如果不核發暫時民事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的損害時,法院可以不通知相對人(加害人)或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直接核發。
(3)民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通常不用經過開庭審理程序。
8.法院可以提供的保障:
(1)如果您有安全上的顧慮,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上可以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的住居所地址,而只記載送達的處所,或於聲請狀上註記要求住址、居所、送達處所保密。
(2)聲請人對人身安全有疑慮時,可於聲請狀註記請求與相對人(加害人)隔別訊問;法院調查證據認為必要時,亦可隔別訊問被害人和相對人(加害人)。
(3)民事護令事件的審理不公開,也就是法院開庭時不開放給一般人旁聽。
(4)民事保護令事件不能夠調解或和解。
(5)法院審理民事保護令期間,可以聽取該管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社會福利機構社工員的意見。
(6)法院不可以因為被害人和相對人(加害人)間有其他案件在偵查或訴訟,而延緩核發民事保護令。
(7)當事人提出要求時,法院可以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的環境和措施。
(8)相對人(加害人)如果因為家庭暴力罪或違反民事保護令罪被起訴,法院會把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裁定書或判決書送達一份給被害人,讓被害人能夠事先防範,注意安全。
(9)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的人時,對已經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會推定不適合由加害人來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10)法院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或會面交往後,如果發生家庭暴力,被害人、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為子女的最佳利益改定。
(11)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民事保護令罪的加害人受緩刑宣告時,在緩刑期間應接受保護管束,法院並應將這項緩刑宣告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的警察機關;在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法院可以要求加害人遵守一定事項(例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命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接受治療等);加害人不遵守的情節重大時,緩刑宣告撤銷。
9.民事保護令有效期間是多久?
(1)民事通常保護令:
a.從核發時起一年內有效。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的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且只能聲請延長一次。
b.民事通常保護令期限屆滿前,如果法院就民事保護令內所記載的命令另外作成裁判而且確定,則民事保護令與確定裁判相關內容部分之命令失效(例如民事保護令規定加害人一個月可以探視他和被害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兩次,後來法院又就這部分另外作成每個月探視兩次還可以過夜的裁定確定,那麼原先民事保護令有關探視兩次的命令部分就失效)。
c.民事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在法院審理終結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或駁回民事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時失效。
10.民事保護令怎樣執行?
(1)民事保護令核發後,法院會發送一份給警察機關,警察機關會派人執行。
(2)被害人已經接到民事民事保護令,警察機關還沒有執行時,可以主動提出民事保護令請警察機關執行。
(3)關於金錢給付的民事保護令,可以當作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加害人)的財產。
(4)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的保護令,要先聲請我國法院裁定承認確定後才可以執行。
11.聲請書狀上的保護令款項如何勾選?
由於聲請核發的保護令款項愈多,法院就需要更多的時間來調查有沒有核發這些保護令的必要及相關證據,審理時間自然拉長,如果發現沒有核發某一項保護令的必要,法院還是不會核發,可能反而更不容易達到快速拿到保護令保護自己的目的。所以填寫聲請狀例稿時,應該依照實際需要審慎勾選想要得到的保護令款項,而不是每一項都選或選越多越好,例如被害人如果只希望相對人(加害人)不要再對被害人施暴,只要勾選第一款的保護令,法院自然就可以比較快速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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