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事務所之公函影本(非全國性者,應提出主、分事務所主管機關分別核准之公函影本)。 |
2.
|
主事務所法院出具之法人登記簿謄本。 |
3.
|
主事務所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
4.
|
分事務所負責人資格之證明文件。(依章程規定負責人產生應備之證明文件,例如會議紀錄等)。 |
5.
|
分事務所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卡正本二份。(如均與主事務所同者,則毋庸附具)。 |
6.
|
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
7.
|
議決設立分事務所之會議紀錄影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8.
|
董、監事名冊影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
9.
|
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
10.
|
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11.
|
法人印信及董、監事印鑑卡二份。 |
12.
|
分事務所負責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
13.
|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加蓋法人印信、董事長印鑑章及代理人印章)。 |
14.
|
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
|
(第6.至10.項文件應提出已送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