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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_23 ::: 業務簡介>> 法人登記>> 設立分事務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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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之設立分事務所
一、聲請書: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或至網路上列印,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1.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事務所之公函影本(非全國性者,應提出主、分事務所主管機關分別核准之公函影本)。
2.
主事務所法院出具之法人登記簿謄本。
3.
主事務所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4.
分事務所負責人資格之證明文件。(依章程規定負責人產生應備之證明文件,例如會議紀錄等)。
5.
分事務所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卡正本二份。(如均與主事務所同者,則毋庸附具)。
6.
6. 章程影本一份。
7.
議決設立分事務所之會議紀錄影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8.
理、監事名冊影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9.
全體理、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10.
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11.
法人印信及理、監事印鑑卡二份。
12.
分事務所負責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13.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代理人)應請載明住所、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加蓋法人印信、理事長印鑑章及代理人印章)。
14.
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第6.至10.項文件應提出已送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
 
三、送件流程
1.
填寫聲請書
2.
準備齊全送至地方法院至收件處提出設立登記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3.
審查(書記官)
4.
審核(登記處主任)
5.
交付公告(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公告)
6.
交付法人登記證書(法院郵寄或至法院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7.
完成設立分事務所登記

 
版權宣告 / 隱私權保護 / 網站安全政策 最新更新日期:20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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