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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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5月23日起民法關於結婚要件已改為「登記制」,故在該日以後結婚之雙方未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前,結婚不發生效力。由於民法修法前結婚要件係「儀式婚」,過去公證結婚儀式簡單隆重,向為國人所採用,故修正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0、61條仍分別規定「結婚書面之公證(不舉行儀式)」及「結婚書面之公證及同時舉行結婚儀式」,但是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都必須至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始發生效力,且以該登記日為結婚日。請結婚當事人務必留意公證當天必須要有足夠的時間去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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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5月23日起請求辦理結婚書面公證者,依是否要同時舉行結婚儀式,分二項加以說明: |
(一) |
同時請求舉行結婚儀式者:請至少提早三個工作天向本院公證處預約,預約時並請攜帶第五點所列之「應備文件」,上班日及例假日所辦理之時間或場次如下:。 |
1. |
週一至週五上班日:於上班時間內上午8點至12點,下午1點30分至5點30分皆可預約。 |
2. |
例假日:公告(按此連結)辦理日期之上午九時、十時及十一時各一場。 |
(二) |
僅請求結婚書面公證,不舉行結婚儀式者:於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辦理時並請攜帶第五點所列之「應備文件」。 |
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都是以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日為結婚日,故於公證完成後,結婚當事人務必再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前,其結婚尚不生效力。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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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請求書壹份(可向本院嘉義簡易庭暨公證大樓一樓售狀處購買)。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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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書面公證書由公證人制作。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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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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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一份存卷)、最近個人戶籍謄本各一份,以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亦可)。 |
結婚當事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
(二) |
結婚當事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係境外出具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或有權機關授權團體證明;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須經外交部證明。 |
(三) |
未成年人(未滿20歲)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法定代理人應於結婚時到場,如未到場應提出同意書暨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最近三個月內印鑑證明書(同意書蓋印鑑章)。 |
(四) |
如需英文結婚書面公證書,請攜帶結婚當事人護照。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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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費用:公證費新台幣壹仟元,例假日壹仟伍佰元,需英文證書者另繳費用肆佰元。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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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預約時得由一人或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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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婚書面公證當天,結婚當事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如同時舉行結婚儀式,請提早30分鐘報到,俾能按時舉行。 |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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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結婚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當事人穿不穿結婚禮服都可以。 |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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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儀式在本院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書面公證書正本三份,其中一份供戶籍結婚登記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