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赴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如越南、印尼等)結婚或定居,須提出在台之單身切結書。請求處理認證之手續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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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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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嘉義簡易庭一樓售狀處購買認證請求書一份,每份新臺幣(下同)二元。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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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等填入請求人欄中。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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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認證之私證書名稱」欄內填寫「切結書、宣誓書或聲明書」。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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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各欄無須填寫,末尾由請求人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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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臺收件,分由公證人處理。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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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切結書、宣誓書或聲明書須「本人到場」親自辦理。 |
(一)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 |
(二)戶籍謄本五份。 |
(三)如曾離婚,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影本五份。(由戶政事務所發給) |
(四)如配偶死亡,死亡診斷書五份。(由戶政事務所發給)。 |
(五)如大陸方面有特別規定,另須依其要求提出應附之文書。 |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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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備有切結書、宣誓書或聲明書供當事人填寫,另外如果是榮民赴大陸定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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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至榮民之家領取切結書及就養給付證明書各五份。 |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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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往大陸使用,請註明那一省,辦理完畢,公證處留存一份並寄二份送海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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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由海基會寄一份給大陸各省公證協會。持往其它國家使用者,請求人並須送外交部驗證。 |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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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費用五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