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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_23 ::: 業務簡介>> 公證業務>> 赴大陸或其他國家結婚或定居之單身切結書、宣誓書或聲明書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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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赴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如越南、印尼等)結婚或定居,須提出在台之單身切結書。請求處理認證之手續如下:
 
一、
向本院嘉義簡易庭一樓售狀處購買認證請求書一份,每份新臺幣(下同)二元。
二、
請將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等填入請求人欄中。
三、
「請求認證之私證書名稱」欄內填寫「切結書、宣誓書或聲明書」。
四、
其餘各欄無須填寫,末尾由請求人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五、
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臺收件,分由公證人處理。
六、
單身切結書、宣誓書或聲明書須「本人到場」親自辦理。
   (一)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戶籍謄本五份。
   (三)如曾離婚,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影本五份。(由戶政事務所發給)
   (四)如配偶死亡,死亡診斷書五份。(由戶政事務所發給)。
   (五)如大陸方面有特別規定,另須依其要求提出應附之文書。
八、
公證處備有切結書、宣誓書或聲明書供當事人填寫,另外如果是榮民赴大陸定居者,
  請先至榮民之家領取切結書及就養給付證明書各五份。
九、
持往大陸使用,請註明那一省,辦理完畢,公證處留存一份並寄二份送海基會,
  再由海基會寄一份給大陸各省公證協會。持往其它國家使用者,請求人並須送外交部驗證。
十、
認證費用五百元。
 

版權宣告 / 隱私權保護 / 網站安全政策 最新更新日期:20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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