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赴國外探親移民等,辦理手續須提出婚姻或出生證件, |
但因證件遺失,無從補發。可請求法院證明其關係或事實之認證手續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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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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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前在大陸結婚,或在台灣結婚,因經過多年,結婚證書未能帶出或業已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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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出生證明因多年前遺失,無法提出,但設有戶籍者,可以請求認證。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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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結婚證書之夫妻,遺失出生證明之本人或其父母,攜帶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至公證處請求辦理。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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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嘉義簡易庭一樓售狀處購買認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下同)二元。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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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依據證件之記載審查屬實,作成英文宣誓書,予以認證。證明請求人夫妻關係,或出生日期地點之事實。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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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項宣誓書英文本,公證處備有已打字之例稿,免費提供當事人使用。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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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認證事件,中文每件徵收公證費五百元,英文每件七百五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