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是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由生父承認為其自己之子女,使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身份,聲請手續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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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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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嘉義簡易庭一樓售狀處購買公證或認證請求書一份,每份新台幣(下同)二元。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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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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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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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認領人(被認領人之生父)、被認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認領人之生母)之次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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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等,填入請求人欄中。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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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寫「當事人間因認領子女,請求公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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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請求認證之文書名稱欄內填寫「認領同意書。」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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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各欄無須填寫,最後由請求人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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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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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人及被認領人之生母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和印章,親自到場,另須帶被認領人與生母之戶籍謄本一份, |
子女尚未報戶口者,帶出生證明書一份。被認領人年滿七歲者,亦應親自到場。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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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有印好的認領同意書,當事人無須自備。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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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一千元,認證費用五佰元。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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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事件在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除出生證明書視情形需加以查證外,均可即時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交付與請求人。 |